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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旅游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旅游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旅游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委员组织协调,依靠教职工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与加强党的建设与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院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院党总支、院行政在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上,要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和纪检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全面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适时提出工作要求。

4.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5.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委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党总支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党总支书记要带头端正党风,廉洁勤政,模范遵守党章和《廉政准则》,坚持党性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身作则,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2.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3.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4.抓好党总支成员和院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洁勤政和反腐败工作,对党总支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负领导责任。

5.在广泛听取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好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6.定期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汇报,并指导、检查、督促纪检委员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重大疑难问题要亲自动手解决,对涉及举报科级和副科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信件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过问。

7.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评工作,按时向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四章 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院长要带头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性原则,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学院的各项工作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采取措施预防和纠正学院工作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总支汇报,支持和帮助纪检委员开展工作。

3.对副院长、各科级人员的廉政负责。

4.对全院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五章 副书记、副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带头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性原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策,树立全局观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要布置、检查、总结本职范围内的廉政建设情况。

2.负责分管部门和工作的廉政建设,对分管的领导干部的廉政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亲自过问,涉及党员干部的向纪检委员反映,涉及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向学院领导反映,并积极帮助纪检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章 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纪检委员协助院党总支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总支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抓好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2.调查了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动向学院党总支和上级纪委汇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落实院党总支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参与组织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评工作。

3.协助党总支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在学院党总支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对出现的瞒案不报或压案不办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5.纪检委员要定期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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