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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鲁女党发201825               签发人:郭翠芬

 

 

关于印发《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21日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院部党总支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提高党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和保证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事项,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是院部党的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研究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院部党的建设工作事项,讨论制订院部党建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院部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

(六)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部党总支审核把关,再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八)讨论决定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

(九)研究决定本单位正风肃纪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事项。

(十)其他应提交院部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部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部党总支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根据议题需要,党总支书记可安排非委员的行政领导、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八条  会务工作由院部办公室或由党总支书记安排专人负责,会议召开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或由委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一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已形成共识和初步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执行督办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党总支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因故缺席的委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派其他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的决定,凡需党支部或党员了解的,应及时通报;凡可以传达或公布的,及时在规定范围传达或公布。

第十七条  党总支每年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1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院部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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