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院廉政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及时了解、分析、掌握学院教职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根据学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教师人员。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谈心谈话类型及内容。
(一)日常交心谈话。学院主要负责人与学院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纪检委员与教师党员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廉政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二)提醒帮助谈话。班子成员、行政管理人员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三)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党员教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条 廉政谈心谈话形式。
(一)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党员教师廉政谈心谈话。
(二)集体谈话。针对领导班子、党员教师和普通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三)个别谈话。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普通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四)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第六条 廉政谈心谈话要求。
(一)学院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谈话每人每年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与分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之间谈心谈话每人每年不少于1次;纪检委员与党员教师谈心谈话每人每年不少1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进行廉政谈心谈话。
1、工作岗位变动或新上岗时;
2、加入党组织时;
3、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出现偏差时;
4、对领导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未按时、按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因工作不力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党员教师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6、群众对党员教师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7、党员教师受到处罚或重要奖励时;
8、遇到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时。
(三)廉政谈心谈话应当做好记录,由谈话人或被谈话人签字后交学院党总支存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