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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表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鲁女党发201826               签发人:郭翠芬

 

 

关于印发《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21日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院部工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院部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障院部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主要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是院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效形式,涉及院部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

(三)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引进、绩效发放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5000元以上必须上会研究)、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部党总支审核把关,再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八)研究院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两周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分工,分别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外出,一般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成员由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部办公室主任一般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会务工作由院部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收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信息公开等工作。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阅确认后与整理后的电子文档一并存档,并按《山东女子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议题的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部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保密材料除外),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商确定。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意见不一致的不能上会研究,必要时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

(三)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院部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先作汇报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集体研究决定。主持会议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重大问题应实行票决方式。

第十一条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院部教职工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可由分管班子成员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处理,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对重大事项发生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沟通后再作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近姻亲关系的,该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人员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对研究中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会议决定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执行督办

第十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部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因故缺席的党政班子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派专人通报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经保密审查,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由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检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院部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鲁女院党字〔2012〕25号)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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