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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表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旅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等,结合旅游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党总支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和行政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不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2.研究制定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等;

3.研究决定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等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决定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顶岗实习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大额资金使用、经费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创收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人选的建议、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班主任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等重要事项;

10.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研究决定院务公开有关事宜;

12.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等方面的问题;

13.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事项及相关重要问题;

14.研究决定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等问题;

15.研究落实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党政负责人提出,也可由党政副职提出,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七条  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师德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干部选拔推荐、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调配、教职工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党政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决议。

第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与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党政负责人签阅确认后归档。

第四章  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全体人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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